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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是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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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金额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加班费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为基计算,加班费不应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计算。2、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金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为实际工资,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几个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实际工资可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时,应扣除加班费、伙食补贴和劳动保护补贴,不能纳入计算范围。3、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当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
不,所谓社保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保费的工资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即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企业一般以员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水保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进行核定。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保险缴费基数也不同。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核算。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计算的方法 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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