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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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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也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取得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强制监视居住措施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为确保居民身份证不被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法将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纳入违法行为,行为人只要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就构成违法行为。所谓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证的,包括个人和单位。是否属于非法扣押,主要界限是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法定扣押权,没有法定扣押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是非法的;是否属于扣押,主要界限是行为人是否采取强制扣留行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为了从事某项活动,自愿将居民身份证暂留在某个地方,不属于非法扣押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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