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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存在检察院定罪法院是否能改的情形。因为检察院并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根据《...
检察院可以改变罪名。检察院有权变更诉讼罪。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起诉的罪名提起公诉,但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与检察院协商变更起诉罪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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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可以审理认定的罪名,依据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可以改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描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一致,或者事实或者证据没有改变,但犯罪、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改变起诉;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可以一起起诉、审理的,可以增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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