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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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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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