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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劳动者应该首先举证如下几点: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申请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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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问题,首先加班工资的支付应以加班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只是明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归属,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一方,关于证明加班事实的书面证据如考勤表、工卡等均由作为管理者一方的用人单位所持有,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取得可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仍在职的员工,也因害怕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而不敢为劳动者出具证人证言,即使在有证人作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以证人与劳动者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予以反驳,并向法院提出仍在单位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以否认加班事实。因此,在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由于劳动者在证据方面的弱势地位,加之本身对有关劳动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其在诉讼中经常处于极为不利的处境。针对这个问题,应当认为,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乎当事人的重大诉讼利益,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对于加班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对于涉及加班事实的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可相对灵活,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证据基本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3]:(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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