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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办理情况等计划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三)采集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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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本市、、、、,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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