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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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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采用此观点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种客观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明确判决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具体来说: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其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可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务的指责。例如,债务人提了其曾经向次债务人打过讨债的电话,或者派人前往债务人处讨过债;另一方面,由于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对次债务人并不有利,所以次债务人也可能会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曾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将难以落实。
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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