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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的相关权益。就是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通过耕种农作物获益。但是征地补偿...
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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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承包人是死亡前还是死亡后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来决定。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对土地补偿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按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则应归入遗产的范围,并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执行。如果是死亡后得到的补偿款则就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为遗产是指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而言,农户中的其中一个承包人死亡的,则该土地是由其他在世的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则死亡后的补偿款是属于在世的其他承包人所有的。
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解释》规定了农户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要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1、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 2、是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主体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非法定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效力; 3、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国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款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再生产。实践中,也有很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根据补偿费具体种类的不同在具体分配标准上也不同:(1)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该款是征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被征收后发展再生产的,因此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拿出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也是每个村民都有同样的分配权,而不能因为有的村民被征收了土地而有的村民没有被征地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与其他村民享有相同的待遇。(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用来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如果被征地的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承包人可以获得这项安置费用,而其他未被征地的农民则不存在安置问题,自然无权获得该费用。因此,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承包人与未被征地的其他村民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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