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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
依照我国的现行专利法,国家专利局第27号公告列举了下列发明创造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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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按照产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1)一种是机械产品,由不同形状、结构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样的连接方式组合而成,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 (2)另一种是模块产品,主要指的是电学或者信息类的东西,不同功能的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连接起来,实现一定的功能。其实理论上来讲,电子元件模块的连接似乎不应该叫做具有形状和结构,好像不应该是实用新型的授权对象。但是现实中,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顺序用线路连接起来形成的产品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关于什么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这一问题与该物品的技术特征有关系,就是说你申请的专利与现有技术比较(现有技术包括之前申请过的专利)具有突出的发明点,较之前的发明创造具有明显的更好的效果等。这个效果不在乎你增加设备的大小,技术含量的高低,只要增加的技术特征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就可。具体专利局那边的权利多大我也不清楚。你申请了实用新型后,别人也不能申请发明。而且你想发明和实用新型都申请的话,要求是在同一日内申请,不然你先申请实用新型,后申请发明,发明也会作废的。如果你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并且发明授权的话,实用新型也会撤销其权利,因为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你发明授权后,其他人进行更改其中一些技术,得到更好的效果的话,也会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这就是专利法里面的一些规定。这样就要求申请者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技术方案,提升自己的专利技术,促进了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可能一个专利能一直用下去。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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