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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根据其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公司股东不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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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退出: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等。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将未出资的部分从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公司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原因如下:劳务人身属性不能转让。不符合投资的,可以依法转让;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投资可用货币评估的前提;自然人姓名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虽然非常有名的人的名字有潜在的价值,但毕竟不能转让。但是,法人名称没有限制;现阶段商誉难以评估,不同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可变性很强;我国特许经营权不成熟,未达到投资阶段;担保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缺陷,一旦行使担保,将损害公司,权利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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