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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不能拿什么出资

2021-12-22
《公司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原因如下:劳务人身属性不能转让。不符合投资的,可以依法转让;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投资可用货币评估的前提;自然人姓名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虽然非常有名的人的名字有潜在的价值,但毕竟不能转让。但是,法人名称没有限制;现阶段商誉难以评估,不同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可变性很强;我国特许经营权不成熟,未达到投资阶段;担保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缺陷,一旦行使担保,将损害公司,权利不稳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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