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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风险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此无法一概而论,但法院对风险保证金的执行尤其应当慎重。原则上...
1、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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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否则将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但财产权利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财产,但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其财产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则不能使用。
1、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3、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
不能。除非是债务本身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引起的。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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