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能。除非债务本身是由企业年金基金引起的。根据《企业养老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为企业养老金...
有关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条,《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执行措施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应当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虽有多个债权人,除非有担保物权否则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二是必须有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无需适用优先原则,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也不能适用优先原则;三是必须是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被执行案件不能适用优先原则;四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查封、扣押优先权;五是非因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时,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但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同一种类的债权,仍可适用优先原则;六是适用优先权的被执行人必须是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或者虽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或者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如果该残疾金是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欠物业费法院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如果小区物业去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会通过银行查封欠物业费的业主也就是所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如果该被执行者的账户是有钱的,银行就会进行划扣,如果账户里没有钱,法院就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资产进行查封,进行拍卖或者其他处理以抵扣物业费。如果是可执行的案件,一般的执行期限是在法院接受原告方的申请并进行立案后的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要是属于非执行案件的话则一般执行完毕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在执行期间,要中止执行则需要扣除中止执行的时间。如果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应当向执行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报备并通过后可延长期限。如果该法院判定强制执行法的六个月之后,强制执行仍然没有执行,则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后属实,上一级人民法院则责成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与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不正确和不适当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和相关利益者可以向该执行者所在人民法院反应,该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处理。如果,该人民法院没有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2人已浏览
493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