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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重庆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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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述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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