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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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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的争议:这里所述的转让争议,不是商标法第五章有关争议的概念,而是指在转让生效后或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同意转让而向商标局申诉的一种行为。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类:(一)对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1、在转让生效后或在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转让合同的条款理解、合同效力以及履行等发生的争议。2、转让人认为转让申请伪造、仿冒了其公章或签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商标权转让,因此发生的民事争议。3、注册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或死亡后,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在实践中,许多发生上述争议的当事人要求商标局来解决纠纷,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商标局可以调解或解决争议的权利,因此在程序上是不可行的。实际上,诉讼或仲裁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合法途径。在争议过程中,如果转让申请尚未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尚未转移的,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中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查。如果转让申请已经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只能在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商标局对相关转让予以撤销。(二)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发生的争议转、受让双方对商标局就转让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2、对视为放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3、对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对商标局上述决定不服的,转、受让双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工作中出现错误,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陈述理由。商标局核实后认为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也可以依职权纠正错误。
财产保全一般应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但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在诉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情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可以。 2、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 3、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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