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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形的形成原因

2022-07-22
经调查发现,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较为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让法官倍感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司法实践中,省市市八县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待合伙类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符合立案基本要件,应当准予立案,且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寄希望于法院对对合伙盈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不应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受理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宜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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