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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作为房产的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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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预售出去的这部分在建工程就已经放弃了抵押权,因此。对已抵押在建工程预售需要有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应要求开发商及时备案。,而抵押权人出具了同意预售证明后,按照购房者的申请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对已售部分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登记权利交叉。如果对你有帮助,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后也应注意预售情况的变化;(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作为抵押权人应加强对预售资金的回收管理,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预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若开发商将已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预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就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普通抵押其权利的标的物都是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现实存在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然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一种期待权,即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债务担保是在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因而具有与普通抵押不同的特点:一、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既包括不动产,如房屋;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和权利,如汽车、轮船、飞机、土地使用权等。而在建工程抵押权所的标的物仅限于抵押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期待权,其权利标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楼花”。二、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设定普通抵押权只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定立抵押合同,表明设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并持抵押物的权属证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然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应具备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另外,仍需登记才生效。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并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只能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进而按普通抵押权处理。
普通个人不可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属于一种特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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