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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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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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