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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处理方式为: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
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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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若是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案例中,张某申请执行及财产保全在先,故张某拥有优先受偿权,应先于贺某对法院查封的黄某在A地价值30万元的房产进行受偿。对该房产剩余款10万元,再由贺某受偿。贺某受偿后,应当申请法院执行黄某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余20万元欠款。而梁某由于未向法院申请对黄某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该房产无权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只能向法院要求执行黄某的其他财产,偿还其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假如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财产又该如何分配?上述案例中,假如债权人贺某、梁某发现黄某除在A地的房产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可以在张某对该房产执行完毕前,向某县法院申请参与对黄某房产变卖款按比例分配。此外,假如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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