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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商标权发生的经济行为。从商标权转让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转让是指转让方放弃商标权,...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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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1.转让方名下的所有商标,有商标是近似或相同的应一并转让。这点也该是受让方注意的重点。如需要转让的商标有与转让方的其他商标近似或相同应一并转让,如不同时办理转让会把所需要办理的商标视为放弃转让申请。这个注意事项需要事先就了解清楚,在以后的商标转让申请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麻烦。 2.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前,应了解清楚此商标目前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被撤销或是注销等情况。只有有效的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才能办理转让等手续。 3.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变更导致驳回。如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及地址有所变更,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及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 4.转让商标是否有被法院查封或办理了质押登记。这一点受让方也应得到重视。因为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
商标权转让注意事项:一是商标权有期限。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商标专用权作为合同标的是否仍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这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无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方。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商标所有权相关问题1。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签订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许可人应当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2、转让人使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受让人使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受让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应当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3、许可他人使用药品、烟草制品和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商标局责令提供但仍拒绝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的,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4、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根据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其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经完成,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或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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