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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
高利贷的利息不需要偿还,但关于是否不支付利息尚有不同声音,有些法院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就是说由法院参照年利率6%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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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保护区”,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法院也不会判决他讨回这部分利息。 3、对于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因此,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如果借贷合同是成立的,利息三分,年利率是36,是属于民间借贷利息最高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他讨回这部分利息,对于本金,你有权要求其支付。 高利贷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用语,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含义。之前认为如果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就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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