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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贷合同是成立的,利息三分,年利率是36,是属于民间借贷利息最高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他讨回这部分利息,对于本金...
1、法律规定,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对于年息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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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双方约定利息是否超过法律保护范围。 据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保护或合法限度分三种情况: 一、法律的基本保护为最高限为年利率24%,只要双方约定了就支持; 二、年利率在24%到36%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时,法院不干预不支持这样的利率; 三、超过了年利率36%的法律给予救济,即债务人主张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这一万元利息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算作还本金。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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