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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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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是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当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也应该赔偿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谁先提出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前提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条件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是非常正常的。谈判也总是需要有人提出才能进行,虽然谈判的结果可能是和平分手,解除劳动合同,但哪一方先提出解除请求的后果却完全不同。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看来,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比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更为有利。这样,劳动者可以从单位获得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经济补偿。然而,这一原则并不完全僵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这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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