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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死刑,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
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权收回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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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死刑审查权回收后,最高院在审查死刑时至少3人组成合议庭,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的年龄、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怀孕的女性,原审判决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确定,是否充分的犯罪情节、结果和危害程度的原审判决是否适用于法律,是否有法定,是否轻微或减轻处罚最高法准备回收死刑审查权,表明中国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贯彻2004年人权入宪的实际行动。在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这表明中国政府尽量减少死刑,慎重使用死刑的决心。
最高院之所以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因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之后,我国的死刑执行率大大上升,在国际上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谴责。 最高院承受不住压力,因此收回死刑复核权,贯彻慎杀、少杀的原则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树立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的原则。 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1983年9月,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鉴于这一做法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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