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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过程中没有争议,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争议。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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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法人的独立人格制度的建立,是近现代企业和公司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理论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指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即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在我国法律理论上,一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视为同一含义,即:“凡得为法律上权利主体者,皆称为人,故人的法律上的概念,不得与权利能力分离而思考。从而权利上能力与法律上人格一致。法律上之人格,谓有权利之主体。故权利能力者,与人格者有同一意义。”①赋予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后,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独立于投资者的另外一个独立主体,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对外营业并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或投资者与法人之间是独立的主体关系,各自分别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法人人格的变更。既然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就应当享有既独立于公司外部人员,又独立于公司内部人员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才能以独立的名义,自主地进行各种法人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法人财产权的说法。应当说法律赋予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就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的人格制度是法人取得财产权的理论基础。那么,法人的财产权是否受到限制这里牵涉到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以及与自然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人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应当受到企业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是限制其行为能力。它与自然人一样,它们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不一定,合伙企业法里的企业类型有三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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