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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
1、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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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其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从宽处罚。2、对于未遂犯,比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3、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上述或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的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除非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5、对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确定宽度。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7、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8、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基准刑的30可以减少%以下;抢劫等严重危险犯罪应严格把握。9、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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