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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泛指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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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市场是指:境外资本参与国内房地产的开发、转让、出租、抵押用房屋买卖等经营活动。它主要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实施而产生的。 涉外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1、金额多、范围大、程度深 2、利用外资额稳步增长(来自香港、美国、台湾的资金最多) 3、投资地域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拓展 4、投资对象由高档物业向普通住宅扩展 5、投资取向由新区开发向旧城改造扩展 6、政策乱、优惠多、缺协调:涉外房地产问题多 7、没有统一的土地价格标准,土地定价较为混乱 8、涉外房地产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 9、外资入境和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方式不规范 10、“三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待遇差别大
涉外房地产,泛指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外国人所购房产。涉外房地产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 1、主体涉外,指房地产经营主体或财产权益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不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涉外房地产,而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承租国内房地产情况,也属于涉外房地产,因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直接关联着涉外权益。 2、行为涉外,指房地产经营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3、标的涉外,主要指我国在国外享有所有权及承租权的房地产以及所发生的经济活动。《城市》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外向型房地产 外向型房地产是指建造商品房向境外人士销售。 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销商品房; 二是中资直接在海外投资开发并在当地经营销售房地产。 目前,我国的一些公司开始在海外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但数量不多,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国家对海外房地产开发投资有严格的限制,以避免资金大量外流。根据有关规定,我方到海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和领取批准证书。 此外,在敏感地区、未建交国家及港澳地区投资的,无论投资大小,均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港澳地区还需经国务院港澳办审查同意)。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国内房地产投资的不足,从而以更快的步伐大力发展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房地产业。 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同时更要注意引导外资在房地产上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立项,积极引导外资向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宅项目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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