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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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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没有具体的判决期限,而是会从轻处罚。对于量刑酌定情节的使用,一般只能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在特殊情况下,某一犯罪案件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情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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