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
本市居民与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鼓励公民、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8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