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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物抵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
第二次拍卖在2015年3月20日。具体要看拍卖公司向法院申请降价拍卖的快慢,还有法院批准的快慢。您可以向拍卖公司或者法院问询。二次拍卖需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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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拍卖,拍卖人需要对拍卖方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的。那么,拍卖方式的分类有哪些? 本文就拍卖的方式分类进行阐述: 1、增价拍卖: 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减价拍卖: 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 4、无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 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以上就是“拍卖方式的分类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次拍卖的最低保留价应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若经过三次拍卖仍未达成成交,法院应将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根据《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第八条,拍卖时需要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如无评估价,则参照市价确定。在确定保留价时,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八十。若出现流拍,再次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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