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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中多次流拍的处理方式

2024-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如果三次流拍的房产无法成功变卖,法院可以组织变卖。如果变卖结果不理想,法院还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询问债权人是否愿意以变卖价格或保留价抵债。如果债权人拒绝,房产可能会返回给债务人。不过,法院仍然有权继续查封。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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