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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由此而发生的货差事故,由其负责。港口未按规定为双边交接创造条件,作业中定量关不准,经船方抽...
在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事故时,应编制记录。编制记录要严肃认真、正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处理事故、查询货物、总结经验教训、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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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二、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三、托运人派人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四、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五、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六、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而承运人又能证明的其他情况。普通记录编制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二、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三、托运人派人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四、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五、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六、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而承运人又能证明的其他情况。普通记录编制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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