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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
港航记录是港、航企业之间记载事故原始情况的记录,对收货人、托运人不发生效力,不向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港航在进行货物交接当时发生或发现货损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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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组运输的货物(包括部分货物成组)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货损责任:明显属于港口操作中的工残或船舶航行途中的浪湿、汗湿、水湿、污损等事故,应分别由责任单位承担,其余由起运港、船舶、到达港三方共同负责;起运港装船时未发现货损,到达港卸船时,发现货损,由起运港和船舶共同负责;二、货差责任:对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货物,起运港要定关、定量、定型,在装船或卸船时,船舶和港口要划关计数或挂牌计数,按照本节第(二)款的规定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大包、小件无法实行定关、定量、定型的件杂货,到达港交付和转出时发生货差,由起运港、到达港和船舶三方共同负责,但对卸船当时拆组点数,发现差错,由到达港会同船舶编制记录证明的,由起运港和船舶共同负责。(四)运到期限责任
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单证交给到达港,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到达港应有专人负责与船舶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运单与交接清单内容不一致或有其它需了解事项,应向船舶查询清楚。
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二、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三、托运人派人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四、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五、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六、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而承运人又能证明的其他情况。普通记录编制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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