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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二、债务依照其性质不能由第三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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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就代为清偿之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言,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第二,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1、在下列条件下第三人不能代为清偿:当事人未协商达成一致的;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不具有合法利益的;或者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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