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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二)...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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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第五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第六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第七条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原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第八条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退还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相关手续。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城市房屋征收中,符合经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大连接连被评为“国际花园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大批的乡镇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到这座海滨花园城市,这让这片土地的房地价值迅速升值。政府为了解决“住房难”的问题,于上世纪末推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过于苛刻,准入门槛恒高,让许多可以购买得起的市民无法购买,许多有资格购买的市民却因为家庭条件问题购买不起,所以经济适用房政策自出台以来就饱受诟病,不受待见。但是经济适用房也并非全无是处,在其存在的这些年中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申请者也不在少数。目前,随着大连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年申请过经济适用房的人手里已经掌握了相当大的资金流,这群人更关心的是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以及大连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便他们可以及时转售经济适用房,购买更加适合他们的商品房。那么2014大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都有哪些变化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者购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随着大连都市化步伐的加快,大连市的消费水平节节攀高,很多市民担心2014大连经济适用房价格会不会也跟着消费水平的升高而升高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呢。根据大连市房管局的最新消息,大连市自2012年起就停止了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2013年,大连最后一批经适房泉水B区开始销售摇号了,含精装修,销售基准价格4780元/平方米,平均户型面积为40平方米。均设有起居室、客厅、独立卫生间、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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