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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其次,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再次,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再对单位要求赔偿事宜,1至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4个月本人工资,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6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14个月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黑龙江省是5至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5至10级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7至10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人。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
依据《》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伤残:19个月的本人工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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