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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的,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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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交接新兵工作,采取由县(市、区)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新兵交接、输送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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