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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之中因为自住或着其他的原因所要进行的撤销举动。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想撤销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 众所周知,商标转让是商户最安全、最快捷的获得商标的途径,在这个分秒必争、激烈异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商标转让成为了获取商标主流手段,因为快人一步,就能够夺得先机。 但很多人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自己不想再继续进行商标转让了,那么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其实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撤回程序,来终结商标转让的业务。 商标转让申请撤回,是指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双方却因为某些原因不再履行或暂不履行商标转让过户事宜,进而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撤回申请的行为。 商标管理、运作实践中,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双方在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可以共同以书面申请方式请求撤回转让申请。 商标转让在递交了各种相关资料后,商标局会在大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这个期间,如果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并经过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商标局将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即转让程序将会失效,若是商标转让人、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商标局将继续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确认后完成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后,双方达成一致撤销意见或者暂时不履行商标转让转让的,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请注意,提出撤回申请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撤回申请的要求,商标局将继续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审查转让申请的商标。当然,如果转让方态度非常强烈,很有可能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和伤害。建议你再好好协商,不要生气或者生气,最后妥善处理。一般来说,提交撤销申请的时间最好在商标管理局批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如果双方达成共同撤回的意愿,并向国家商标局确认,则可以成功撤回。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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