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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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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由所在分监区队务会讨论通过,监区队务会审核,报狱政部门审查后填写《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经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监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根据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研究,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小组对监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经审核决定后,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时将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和驻监检察院(室)。
对于罪犯被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罪犯由监狱警察押送至居住地,与县区司法局现场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出监鉴定表、病残鉴定表、具保书等)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条件的,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应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原监狱。收监决定作出后,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县区司法局应将收监执行建议书、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确有违法、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实危险性大难以控制的罪犯,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向监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狱应立即派出警察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收监,同时书面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收监决定作出后监狱应及时反馈县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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