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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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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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