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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不可以约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产生劳动争议的所选择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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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仲裁管辖权呢?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各地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但大多数意见认为,劳动仲裁不能约定管辖权,具体原因如下:1。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一般劳动者话语权不多,无法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而且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不适合放开仲裁管辖权的选择;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的仲裁委员会享有优先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管辖权和管辖权的选择在公权层面,没有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权利,管辖权不能私下约定。
劳动仲裁管辖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管辖地申请劳动仲裁。其余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照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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