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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人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受害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害人及其...
刑事抗诉人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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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1、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2、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3、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院处理纠纷,只有穷尽法院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4、对法院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检察院不予抗诉。
刑事抗诉人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人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和受害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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