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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罚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有很多,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本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损害人的外表;(2)使人失去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严重伤害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主要包括脊髓损伤、脊髓损伤、最高人民检察院、脊髓损伤、脊髓损伤的并发症。这里提到的特殊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使用毁容、挖眼、砍脚等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除本条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也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不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严重伤害、死亡的规定。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要限制(1),即使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限制)。过失造成的重伤罪主观上是过失,法律要求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造成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浙江故意伤害司法解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的认定: 第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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