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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司法解释,其含义比较好理解,也不用司法解释,就是曾经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行政处罚不算,没判决的也不算,应狭义理解。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罚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有很多,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本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损害人的外表;(2)使人失去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严重伤害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主要包括脊髓损伤、脊髓损伤、最高人民检察院、脊髓损伤、脊髓损伤的并发症。这里提到的特殊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使用毁容、挖眼、砍脚等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除本条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也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不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严重伤害、死亡的规定。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要限制(1),即使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限制)。过失造成的重伤罪主观上是过失,法律要求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造成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现,故意伤害的情形专指人的身体权即身份物理部分的事实而非精神方面的。那么在刑法中法无禁的情形下,没有构成身体权受损的就不能构成此罪以及追诉标准的了。公安机关对您的此情形不会予以立案的。三、证据支持的问题,行为与结果有因果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立案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中已经明确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往往是第三方介入确定的,一般都是鉴定。或者明显受伤的事实。精神类伤害存在但是因为有太多不确定性导致无法直接认定对方行为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而不能直接立案的。四、综合本案来看,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不能符合的情形下,在中国您所述的情形又是在没有完整因果证据链条下产生的,不能立案的,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启发,有疑问我俩可深入交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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