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9-11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被收购部分股份暂未上市交易,存在未上市交易股份的价格与上市交易股份的价格不一致的,上市交易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按前款规定确定,未上市交易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应当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上市交易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