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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会抚养费标准2018是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
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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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冠县万善政府***又开始罚款了, 30元的独生子女费和s四万元的超生费?社会抚养费,到底谁在“抚养” 2014年5月13日,贵州兴义万屯镇下坝村。王光荣的儿子王仁金手捧父亲的遗像,也正是因为他的出生,王光荣被要求交付超生罚款。同年年3月3日,开学报名当天,37岁的贵州兴义农民王光荣割腕自杀,因为缴不起4个孩子的22500元的“超生罚款”。 2014年,河北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村支书艾连等三名村官,到艾广栋家征收社会抚养费。艾广栋说没钱缴纳,后经双方商量后,12月3日下午,艾连坤联系买家,与艾广栋一起将其家里的玉米卖掉,获价款6220元,由艾广栋交给了艾连坤。12月4日早晨,艾广栋找到村支书艾连坤家,随后艾广栋被发现已喝下了剧毒农药,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七月的一个夜晚,河南驻马店西平县年仅33岁的王某在自家刚盖好的新房房梁上,用一条绳子结束了生命,她那11岁的女儿和5岁的儿子再也见不到母亲。自杀当天,丈夫得到了西平县再次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通知,此前已缴纳了1万多元的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什么逻辑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的官方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后为了“入世”,应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指责,慢慢改为“社会抚养费”,从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那么,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此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谁该承担“社会抚养费” 即便征收是合理的,那么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远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社会抚养费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假设之上。这一逻辑的背后,是把超生者看成了社会负担,政府则需分出资源养活这些人。但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但在中国,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费用多数由家庭承担,不仅如此,“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从其父母中抢走!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谁在“抚养”谁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只不过转手给了县计生委,或多数留给乡镇,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甚至被贪污挪用。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称之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这就像是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然而,基层政府沦为生意人,并非最大的悲剧;在某些地方,基层政府则直接扮演了人贩子的角色。 根据统计全国每年要收二百亿的“社会抚养费”,但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些钱被用在了保护环境和改善文教卫生设施上了按照常理,超生者交了“社会抚养费”后,其子女总该享受求学和医保待遇了吧但如今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产检费,产房费,手术费,奶粉,幼儿园,小学到大学,不都是父母抚养吗成年工作后变成纳税人开始养国家,养政府,养公务员,社会何曾抚养过他们多少孩子无法异地上学,多少大病患儿没有钱看病被赶出去回家等死,社会扶养过他们吗计生部门怎么好意思收那么重的抚养费看来,所谓“社会抚养费”名不副实。
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对社会抚养费实行专帐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和购置小汽车等。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一、征收对象 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均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是: (一)符合《条例》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二)符合《条例》照顾生育二胎条件,但不到年龄且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二倍征收。 (三)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 (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征收。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四倍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五倍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七)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五倍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八)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收养子女违反省《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欠缴部分应继续征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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