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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地分居北京户口办理的流程如下:在京方向单位提出申请,解决配偶户口。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京外方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存...
夫妻双方异地户口可在当地申请标准证。提交资料:1、身份证2、户籍簿3、结婚证4、居住证5、流动人口生育证处理地点:女性现居住地村(社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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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异地可以办理诉讼离婚。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和女方广东省居住证;3、怀孕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具体流程:申请: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省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提交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妇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并注明要求户籍所在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省内要求户籍所在地及时录入未录入信息系统。根据核查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1。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登记;2、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同时持有经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的,应当立即办理登记;3、经户籍所在地核实,户籍所在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应当登记;4、经户籍所在地核实,户籍所在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5、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经户籍所在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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