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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材料因变更的事项不同,会有所细微差别。但是基本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授权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5、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本表只适用于分公司变更登记; 2.分公司应将其名称填写在本表封面位置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同时还应加盖公司公章; 3.第1页原核准登记事项应按上一次分公司登记实际情况填写,不应空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写变化的内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项目可不填写;有关部门意见栏:分公司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在本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的填写要求一致。 5.第3页与《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第7页的填写要求基本一致,领执照人可为分公司负责人,也可为申请人;变更登记注册文件、证件的归档情况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一般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1、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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