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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2.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期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半年以上缴存明细 3.申请人二代身份证 4.经住建部门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 5.申请人户口簿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 6.首付款收据 7.首付款资金流水佐证 8.申请人收入证明 9.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在公积金中心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七)仅限于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 (八)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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