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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
办理房产过户买方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如下: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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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房产过户,这些材料要带齐: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四、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 6、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房产完税证明等登记机构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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