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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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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要担全责,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在发生追尾事件后,一般是由追尾方承担责任,若是由于对方停车时间较长等原因,则由被追尾方承担主要责任。认定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任何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都是没有资格进行认定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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